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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换“管家” 理性维权是关键
农村网 www.nocn.com.cn   来源:民工网   日期:08-01-29 14:20:25   进入百姓问答
 

小区换“管家” 理性维权是关键


本报与北青报、千龙网开设访谈直播间 邀请专家谈热点———

  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本报与《北京青年报》、千龙网在大会新闻中心联合开设了嘉宾访谈直播间,其间陆续邀请出席大会的市人大代表做客,就网友关心的话题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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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8时,本报特邀来两位法律专家,就频繁发生的业主与物业纠纷问题进行“问诊”,市民也可登录千龙网察看昨天访谈记录的完整版。

  出场人物:朱建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换物业

  过渡期间 “管家”工作不能停

  主持人:卫律师,你觉得如果一个小区换物业,到非换不可的程度,应该采取什么和平的方式解决呢?

  卫爱民:首先考虑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业主和物业之间是基于合同产生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涉及符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不符合终止合同的条件。

  如果到期,作为业主完全有权进行新的物业单位选择。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该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接,这是理想的状态。

  如果有一方没有这样来考虑问题,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一个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调解解决,如果不同意调解可以进行诉讼,但是诉讼期间物业一天服务都不能停止。

  主持人:在换物业的过程中,经常能遇到强制交接或老物业赖着不走的情况,这该怎么解决?

  卫爱民:任何一方没有强迫对方接受或者强迫对方服务的权利,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法律来做事。

  朱建岳:在换的过程中,比如老物业有一些钱没有收上来,新物业会签了合同要进来形成对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依法维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老物业应该走,但是不走,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还有一种渠道是人民调解,如果双方都自愿达成调解方案,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拿调解的内容去起诉,法院一般把调解的内容作为证据。

  还有一个渠道,干脆请基层的政府出面协调,政府出面协调,效率比你去法院高。

  主持人:为什么会造成换物业难呢?

  卫爱民:物业提供服务后,业主没有把相应的服务费用支付给它。谁欠你的钱,是单个的业主。但是现在你的协议是跟业主委员会来签的,这是两种关系。

  业主欠你钱,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现在往往出现的矛盾是两个关系混合在一起。

  现在有一个建议,把物业合同当中能想到的就都想到。比如换门换锁的价格之类。所以这个问题最核心的应该是把合同细化,可以避免矛盾的产生。

  关键词:业委会

  成立业委会

  业主不能完全放权

  主持人:如果有了业委会,换物业的程序是什么?

  朱建岳:应该有一个筹备组,这个筹备组应该在居委会帮助下组建,由全体业主表决,老物业到期要签新的合同,是不是要换,招投标,然后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选择。之后业委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主持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怎么让业主信服他们的工作呢?在采访过程中,很多人对业委会反映特别强烈。

  朱建岳:在这种情况下,靠制度来约束各方面,靠制度建立起互相之间的互信,包括业委会对居民的信任,居民对业委会的信任。

  第二,不能给业委会很大的权力。权力要明示,业委会想做必须通过业主举手表决,不同程度的决议内容有不同票数的要求,有的要求四分之三,有的过半数,可以做细化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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