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7年8月,茂南区山阁镇粮管所和茂南区山阁镇元屋岭村(下称元屋岭村)的6个生产队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协议规定,粮管所按承包期二十年的承包费(每亩折地价款4000元)一次付给生产队115720元,买断生产队的28 93亩耕地。同年8月19日至20日,粮管所付清“征地款”115720元。茂名市国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立案查处,并于1991年7月作出行政娃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及地上建筑物,并处以罚款。元屋岭村6个生产队不服,遂向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 省国土厅经过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茂名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评析】 元屋岭村的6个生产队和山阁镇粮管所以“征地’为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之实,严重地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茂名市国土局依据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115720元:没收山阁镇粮管所的地上建筑物,并对非法转让双方各处154277元的罚款,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