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广州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于1999年11月12日发出《关于将市辖八区及市属特定管理区范围划为石矿牯土矿禁采区的公告》(穗府[1999]76号、下称《公告》)。《公告》决定:市辖八区及市属特定管理区为禁采区范围,在禁米区范围内已开办的采石矿场、粘土矿场,按照《广东省采白取土管理规定》实行分期分批无条件关闭。按照《公告》规定.广州市嘉华(黄陂)石矿有限公司(下称嘉华公司)的采石场被列入第三批关闭范围。为落实市政府的《公告》.2000年12月21日,广州市矿产资源办公室(下称市矿办)向嘉华公司发出《关于对禁采区内列为第三批关闭的石矿场实施关闭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嘉华公司按《公告》的有关规定关闭石矿场。嘉华公司不服,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并请求对广州市政府的《公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此案后,依法将《公告》转送省人民政府审查。省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公告》合法有效。
【复议】 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广州市政府的《公告》是在广州市范围内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其合法性经省人民政府审查认为合法有效。市矿办作为广州市政府管理地质矿产方面的职能部门有义务去落实市政府合法的政令。因此,市矿办为了履行广州市政府合法有效的《公告》,而向嘉华公司发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市矿办发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评析】 这是一宗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一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认为本厅对广州市政府《公告》的合法性无权审查,因此依法转送省人民政府审查,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