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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镇x村肖某等12人非法占用土地案
农村网 www.nocn.com.cn   来源:   日期:07-11-13 17:35:23   进入百姓问答

信息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市×镇x村肖某等12人非法占用土地案
  

【案情】  1999年,湖南x市×镇×村肖某等12人合伙开煤窑,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4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级水田上建了3座煤窑。×市×镇国土所发现后,5次上窑制止,向他们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并下发了《停止施工通知书》、《限期复垦通知书》。然而,三窑主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停工和复垦耕地。至当年7月底.造成了合计破坏耕地2.l亩的严重后果。

【处罚】  镇国土所在对上述当事人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将情况报告了×市国土局处理。×市国土局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84日向三煤窑的12名当事人下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于818日前填平井口,恢复耕种,并处罚款3万元。《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期满15天后,当事人均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国土局于1014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名当事人破坏耕地开煤窑,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评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市国土局责令12名当事人限期填平井口,恢复耕种,并处罚款3万元,这一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从案件处理的行政程序角度而言,由于乡镇国土所没有行政处罚权,而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国土局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市国土局遂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做法也是符合法律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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