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4月2日,广州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决定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柯子岭村(下称柯子岭村)位于本村北侧的集体建设用地25184平方米(37 77亩)征为国有,并出让给广州市三九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作商品住宅用地。同年6月26日,广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字[1998]第179号)。8月4日,广州市国土局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通字[1998]229号),同意征用土地,并要求三九公司尽快办理征地补偿及有偿使用土地等事宜。8月7口,广州市国土局向柯子岭村发出《征用土地通告》(穗国土征通字)[1998]133号)。8月11日,经广州市国土局审核,三九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征地补偿计算表,征地补偿款2240894 I元,三九公司已兑付。1999年7月7日和12日,广州市国土局在三九公司办理了征地补偿及有偿使用土地等事宜的情况下,向三九公司发出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1999]第399、405、406、407号),并将该地块出让给了三九公司。柯子岭村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广州市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一、二审法院均裁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柯子岭村在收到二审法院的裁定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 省国土资源厅经过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本行政复议案适用于1988年12月29日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且征地审批权限、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事实清楚。于2001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州市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评析】 该行政复议案的一个关键阐题就是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是否要经行政复议处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款规定的内容即为复议前置。它的首要前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土地为例,即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或批准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呢?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但从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定来看,法院倾向于认为征地属于确权行为,因此裁定为复议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