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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城区城镇住房用地普查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展开
引言
日前,眉山城区城镇住房用地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现已全面展开,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并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服务大厅和旧城区设立土地登记站。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是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惠民工程。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城区城镇住房用地普查登记发证的公告
眉府通〔200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在眉山城区开展城镇住房用地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全权受理眉山城区市直管区25.24平方公里范围使用国有土地的各类城镇住房用地普查登记申请。
二、依法办理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划入登记区域的所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时间不出席指界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未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城镇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三、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时,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登记工作站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三)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它单位或组织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相关政策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服务大厅和旧城区设立土地登记工作站,在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各村组、社区设立联络人,分组受理所在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登记申请。
五、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的期限: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9月8日止。各登记区具体受理申请的时间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计划另行通知。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向指定登记区土地登记工作站或联络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
六、土地使用者咨询有关土地登记事项,请与指定的土地登记工作站或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联系。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眉山市城区城镇住房用地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眉府办函〔2007〕25号
眉山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登记户: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眉山市城区城镇住房用地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眉山市城区城镇住房用地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的处理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切实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的要求和《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开展眉山市城区城镇住房用地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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