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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劳资关系的博弈,一直延续到<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最后关头,而利益平衡,则成为最终的选择。6月29日下午,<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获得高票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劳动合同法>立法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讨论和争议,而其间草案向全民公开,从农民工到法律专家,各界均热烈参与讨论。经过四次审议,草案最终获得145票赞成、一票未按表决器的圆满结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称之为"一个民主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展而逐步建立,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最终将之确定。中国在全球化竞争中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劳动力价格低廉,但是,低价的另一面也引起了人们的忧虑,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被提上日程。这部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制度,以及相关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而围绕劳动者和企业利益关系的调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广大劳动者以及代表其利益的相关团体和政府部门希望法律能强调保护劳动权益,而企业界和相关机构部门则担心"矫枉过正"——过于严苛的劳动保护标准会影响企业竞争力以及整个市场经济活力。争论随着2006年3月草案的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而达到高潮。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立法机关收到近20万条意见。一些代表不同利益的团体积极进言,而持不同立场的学者则公开辩论,展开了一场立法博弈。立法机关广泛吸纳各种意见,不断梳理、整合民意,草案先后经过四次审议,多次修改。每次改动,均寻求在劳资双方之间达到利益平衡。
此次提交审议的四审稿对比三审稿作了四处修改,首先是将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其次,加重了对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的责任,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增加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违反相应规定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此外,四审稿还增加了对职业病预防的规定,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而对实践中缺少法律规范的兼职工,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这四项修改均属于加强对劳动者保护的方面,"对劳动者比较有利"。而这次会议对四审稿进行审议以后,在交付表决前,草案又做了多处修改。其一,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而之前,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仅限于"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这主要是考虑到,至今国家仅对国有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问题有规定,在实践中专项培训费用是否在职工教育经费之外很难界定。其二是,增加劳动者的保密事项,除了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外,还增加了"商业秘密"不能涵盖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其三,对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也有改动,考虑到季节性用工和短期用工的情况,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改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三方面改动相对而言对企业较为有利。而另一处改动则不同。首先是增加一款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另外,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解释说,这是一个有针对性的规定,最近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各方面希望加大对劳动保护方面的渎职行为的打击力度。(完)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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